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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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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厚大公估车险人伤理赔管理问题与对策

 

车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险种。据统计,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70%左右。车险理赔管理也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重点,而在车险赔案中很大一部分是人伤案件。人伤案件处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流程环节多,人伤案件处理的质量往往决定了车险的理赔效率和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因此,一直以来是理赔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新成立保险主体的的软实力瓶颈,但也恰恰是当前车险理赔管理要维护好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服务形象、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所必须突破的重点环节。因此,厚大公估因势利导,在充分分析各主体公司实际情况后,随需而变,积极推进车险人伤理赔公估服务。

从需求分析到服务范围设定,全过程制定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从车险人伤的标准化确立到全流程服务节点管控无不体现了我们“客观独立、中立公正、专业科学、快捷高效”的经营理念。

 

  一、车险人伤理赔管理面临的问题

 

  ()理赔管理软实力不强

 

一、各主体理赔专业力量不足(编制和案件数量无法匹配)。人伤理赔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但部分保险公司没有配备或配足该类人员,如缺少人伤核损医生和法律工作人员,往往造成对案件处理中涉及的医疗费用、法律政策等把握不准,审核乏力。

二、人伤理赔内勤和人伤调查人员素质(专业技能和薪酬期望)参差不齐,整体技能偏低,而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人伤理赔岗位人员的专题培训。

三、各保险主体普遍缺乏单独的人伤理赔管理系统,对人伤理赔数据分析等方面管控不到位,没有形成专业化管理机制。

四、多数保险主体缺乏人伤理赔质量考核体系,理赔指标不理想。如跟踪及时率低,人伤任务件均跟踪次数少,估损偏低,绝对估损偏差率大且远高于车损险的绝对估损偏差率。从而影响保险主体主要KPI考核指标(预估偏差率漂移)导致历年制赔付率满期赔付率指标失真,尤其是中小型规模保险公司理赔管理指标通常表现更差。

 

  ()理赔内部管控成本高

 

一、是理赔人员薪酬成本偏高。人伤理赔人员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对伤者治疗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保险理赔方面的答疑解惑,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众多费用进行项目审核。因此,保险公司招聘他们需要相对高的薪酬7000——10000/月)成本。

二、是案情调查核实代价高。事故处理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人伤治疗需通过医疗机构,伤残评定需通过评残机构,残疾器具配置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通过户籍管理机构,仲裁诉讼案件需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理赔管理质量。保险公司为准确判断保险责任和确定合理赔偿金额,通常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理赔协调工作量大。人伤案件处理中的一些费用认定、程序具体操作等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相当部分规定目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伤残人员的残疾辅助器还没有一个竞争性市场和透明的价格机制;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是按照其实际收入还是当地护理人员一般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人伤治疗的费用标准,有的地方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有的地方在司法判决中不采纳该标准;对无名尸的死亡赔偿金、对胎儿等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误工费鉴定依据不明确。涉及这些方面处理的争议多、核赔弹性大,必须反复沟通协调。

 

()理赔风险管控难度大

一、是骗赔猖獗,手段多样。如:提高伤残等级,套用或修改他人信息骗取赔款,“搭车开药”、“搭车治病”,抬高后续治疗费,拉长误工时间,抬高营养费要求等。有的被保险人伙同他人与医院合作,提供虚假证明、构造虚假赔案。部分医院或医护人员对于“不正常行为”十分配合。

二、是医疗道德风险不易监控。部分医院不规范,单纯强调经营效益,恶意给病人提高医疗消费,甚至将经济效益与医护人员的待遇挂钩,激励医护人员对伤者倾向于大检查、大处方,巧立名目多收费用;有的医院或医护人员,不配合保险公司跟踪调查等。

三、是案件处理流程环节多,难免产生“跑冒滴漏”。如有的人伤案件,出现交警部门超标调解、被保险人超责赔付,伤者盲目使用高档药、特效药、高档治疗材料,伤残鉴定部门伤残鉴定不合理,税务部门或伤者单位随意出具证明材料等隋况。

 

  ()理赔诉讼量居高不下

 

一、是人伤案件处理中,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往往对保险人认定的赔付标准产生异议,并通常由此产生诉讼纠纷。如有的伤者对保险公司扣减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外买药费用不能接受。有的在伤残补助费用赔偿中,执意坚信评残机构认定的不合理伤残等级;有的被保险人盲目承担受伤者一切费用,认为可以直接转嫁给保险人等。

二、是许多人对车险人伤理赔存在错误认识,以为买了保险,出险后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部理赔,不理解保险公司的补偿原则。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他们就寻求所谓的“法律保护”,甚至有的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未经正常理赔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三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习惯性”判保险公司败诉,一批律师甚至主动唆使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过诉讼来获取更大的好处。

 

  二、律所在实际人伤案件处理中的实际效果

对于一般律师,鉴于对外聘律师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了解程度,只能作为法律条款方面的专业人士,而无法站在保险主体的位置上与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做出机械式质证应对。在无法与当事人达成协商一致时,只能任由法官做出判决。在现有体制和人们的惯性思维中,保险主体就是“唐僧肉”。是控辩双方的“强者”。在经济实力上属于强势一方,而在合同条款中,同时又属于格式合同的判定者,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当保险合同发生歧义时,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不许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法律条款,在实际诉讼中都不利于被保险人。因此,如果我们前期不能合理固定证据,包括现场查勘中应重点注意的内容(是否有酒驾、换驾)中期对伤者治疗过程中无法及时跟进治疗方案,用药指导。治疗结束时无法与伤者达成诉前调解。那么在整个人伤处理过程中我们只能疲于应付,既不能获得被保险人的满意和理解,又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理赔费用(直接赔款和律师费),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惜赔”的负面影响。偶尔还会被 监管机构12378保险维权热线或媒体朋友重点关注。

  ()人伤理赔具有独特的内在属性

 

一、是政策性。交强险具有公益属性,这使得人伤理赔在很大程度上打上了政策性烙印。诚然,交强险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取向不容怀疑,但部分法院据此随意强行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顶线赔付,有的还以所谓审判指导意见的方式强行把商业三责险按照交强险对待,完全抛开保险合同强判保险公司承担高额赔付。

二、是结案周期长。相对其他险种,车险人伤案件涉及伤者的医院治疗、伤残鉴定、健康恢复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单证收集与审核等方面,一般结案周期较长,保险人与伤者往往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大。

三、是人伤理赔受第三方行为影响大。如人伤治疗费用高,被保险人往往难以承受或逃避承受,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补偿,就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相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对保险人调查取证不配合。

四、是人伤案件赔付受制于车险本身责任和市场变化影响

费率改革后赔付责任提高而实质费率下降。车险人伤赔款占比本来很高,该方案的调整导致占比值更是迅速攀升。在此政策背景下,理赔诉讼大大增加,增加了理赔管控难度。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

一、是人伤理赔专业化管理制度不成熟。人伤理赔具备极强专业性,跟踪调查、咨询指导、定损核损都要求岗位人员具备专业知识,而部分保险公司对人伤理赔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还偏重于车损理赔管理,缺乏人伤理赔专业人才配备和引进制度保障。

二、是人伤理赔流程管控制度不完善。除极少数大公司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人伤理赔管理缺乏科学规范的流程,人伤跟踪、定损核损、大案管理和数据分析等都没有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是培训制度不完善。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财险公司车险人伤理赔培训制度滞后,缺乏专门培训计划、培训方案、长远培训规划和资金安排,造成部分机构人伤理赔管理弱化,甚至处于“真空”状态。

四、是信息公开制度缺失。多数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公布保险诈骗、骗赔名单,没有建立黑名单制度,发现诈骗多以拒赔形式了结,很少将诈骗人员绳之以法,甚至个别公司对员工参与诈骗活动的行为也处理不力。

  ()理赔处理外围环境不和谐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两次保险法修订都进一步强调了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对保险公司行为的约束。这原本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发展。但由于保险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应司法解释缺乏或不完善,保险业形象地位不高等原因,加上各地方司法环境和民风民俗的差异性影响,法官判案往往“天平”失衡,过分“保护”被保险人或伤者,影响了人伤赔款支出和人伤案件处理质量,助长了非正常诉讼案件的增加。

二、是打假防骗机制运转不畅。各保险公司有打假防骗规定,但从行业看合力不够,效果不明显。部分市民甚至认为通过扩大、虚报损失向保险公司获得赔款是一种正常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诚信建设不够。四是缺乏行业统一的人伤案件处理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在人伤案件理赔处理过程中审核的依据、把握的尺度不一,也容易引发保险纠纷。

  三、厚大公估对车险人伤理赔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理赔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包括交强险占比、商业车险中三责险占比等),稳定和引进医学、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确保理赔队伍中人伤理赔人员占比合理。

二是有计划引进人才,逐步打造人才梯队,实现人伤案件专业化团队管理。

三是加强理赔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注重员工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法律法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教育,确保理赔人员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胜任岗位,并推行专业职称、职务晋升等管理新机制,为优秀人才创造提拔上升空间,实行优胜劣汰,净化理赔队伍。

四、是加强公估员工的考核管理,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改善效率指标,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建立全流程监控机制。完善人伤理赔实务规程,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现场检查、医疗探视、评残跟踪、事故调查、收入调查等环节的实时介入,杜绝“跑冒滴漏”;适时给被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法律援助、医疗顾问服务,受理被保险人对事故处理的异议,实现理赔审核环节的前移等,有效监控理赔风险。

 二、是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机制。主要是建立人伤跟踪的客户回访系统和人伤理赔数据分析系统,对重点指标定期分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找准对策,切实提高人伤跟踪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打造良好公估服务形象。

三、是完善打假防骗机制。一方面,厚大公估要主动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强打假防骗力度,净化保险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要实行打假防骗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打假防骗的积极性。

  ()明确和细化理赔流程管控

一、是公估人员受报案时,应及时指导客户事故处理,履行告知义务(医保用药标准、手术材料费用、误工费用赔偿标准等注意事项),及时调度查勘,并将相关人伤信息反馈给人伤跟踪人员。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指导或协助客户进行事故处理。

二、公估人员及时跟踪调查。人伤跟踪人员要调查伤者入院情况、住院治疗情况、转(出)院情况,了解受伤过程,告知法律和政策规范,与主治医生沟通,宣传理赔原则,并将跟踪信息规范录入理赔系统。

三、公估人员加强对评残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保持与评残机构沟通,确保合理评残。

四、公估人员专业团队加强医疗理赔费用审核。医药费用实行逐级审核,尤其对误工费用过高的,应前往伤者单位或税务机关调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对于重大赔案要集体研究,杜绝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骗赔和滥赔。

五、对客户咨询和投诉热情周到,对争议问题应耐心解释,做到有理有节,避免和客户发生正面冲突。

()完善理赔管理外围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车险人伤理赔的行业协助机制。对异地理赔数据、医疗保险标准、典型案例等理赔信息,依托全国理赔调查系统资源。共享网络系统。如涉及多方车辆的,各保险公司可以相互查询,了解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避免错赔多赔,有效防范保险诈骗。

二、是建立公估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依托保险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加强保险与医疗、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别就伤者定点医疗、务工收入核实、伤残等级鉴定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降低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成本。